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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章程

信息发布时间: 2022-11-21 09:03:56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住所: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58号。
第三条  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是经宁波市海曙区委编委批准,由宁波市海曙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协助推进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落实。受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各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动态考核。
第五条  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海曙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第六条  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海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海曙区政务服务办公室的权利:
(一)提出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海曙区政务服务办公室的义务:
(一)支持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监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监管中心发展;
(四)引导支持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本单位在区政务办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党的活动,服从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区政务办统一组织领导,党组织工作经费由区政务办保障。
第十二条  在区政务办党组织的领导下,本单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区政务办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单位领导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区政务办党组织领导本单位积极参加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参加由区政务办组织的党员大会,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配合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区政务办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七条  本单位在区政务办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党务工作,服从区政务办党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本单位参与由区政务办统一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项活动,并接受区政务办党组织领导。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重大事项报由区政务办党组织进行讨论研究,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成集体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工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公开管理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三)其他需职工大会商议审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国资)、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和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区政务办、区委编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区政务办、区委编办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关于表彰海曙区2022年度优秀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表彰海曙区2022年度优秀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知